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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機率統計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學會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學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學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學會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學會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八月二十日學會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學會第六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機率統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譯為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機率與統計學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省縣市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傳播機率與統計之專業資訊。
二、舉辦研討會以促進會員間之學術交流,及增進社會對機率與 統計新知的認識。
三、承辦公私機構委託研究計劃,期使機率與統計學理及實務之 結合。
四、鼓勵並輔導機率與統計專業人員之培養。
五、從事本會與相關學術團體之交流事項。
六、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普通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1. 研究機構之機率與統計學及相關學門之研究人員。
2. 大專院校之機率與統計學及相關學門之教師。
3. 大專院校之機率與統計學及相關科系研究所之研究生。
4. 大專院校畢業,而從事機率與統計學之工作。
5. 對機率與統計學有特殊興趣並有研究成績者。

二、永久會員:凡具備普通會員資格並繳納永久會費者,得為永久免納常年會費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機關團體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著名機率與統計學家對本會事業有相當貢獻,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贊助或捐款,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普通會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經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轉為本會終生會員。
1. 普通會員繳交年費累計達20年以上。
2. 普通會員於其年齡40歲以後繳交年費累計達15年以上。
3. 普通會員於其年齡45歲以後繳交年費累計達10年以上。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及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3. 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
4. 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5. 普通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未按期繳納會費者,暫予停權。
6. 永久會員連續三年未出席或未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予以停權;一經出席或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即可自動復權。

二、團體會員:

1. 可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並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
3. 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團體會員會費之義務。

三、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1. 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力,及與會之發言權。
2. 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先告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之名額、任期與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罷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召集人及主席。

為協助會務推廣,置副理事長至多3名,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副理事長之產生,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分派其工作內容,並向理事長負責及受監事會監督。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及團體會員各為新台幣參佰元,永久會員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陸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